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21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谭金湘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金湘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1刑初25号公诉机关安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金湘(绰号“湘巴”),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安乡县。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执行)。2017年2月13日被安乡县看守所收监执行刑罚。现羁押于安乡县看守所。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公)刑诉(2017)第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金湘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成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金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5日11时许,安乡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将家住安乡县深柳镇居委会步行街琴韵音乐学校后面的涉毒人员谭金湘在其家中抓获,当场在其客厅茶几上搜出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0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8包17粒、海洛因13小包,在北边客房搜出毒品海洛因1大包,在谭金湘裤子右边口袋内搜出毒品海洛因3小包。经鉴定,以上毒品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海洛因成分,其中,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7.3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60克、海洛因62.07克。另查明,被告人谭金湘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揭发过程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人熊某、鄢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尿液定性检测结论及物证检验报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金湘明知是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数量已达到五十克以上。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金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金湘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金湘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宏荣人民陪审员  雷 阳人民陪审员  杨文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唐雪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