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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2执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3037刘建平与常州市瑞嘉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平,常州市瑞嘉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2执3037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平,男,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常州市瑞嘉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法定代表人:倪郁青,总经理。刘建平与常州市瑞嘉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402民初49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常州市瑞嘉纺织品有限公司欠刘建平货款66688元,该款由常州市瑞嘉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月11月13日前支付5000元,于2017年1月25日前支付15000元,于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16688元。二、如常州市瑞嘉纺织品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则刘建平有权就全部剩余未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468元,减半收取734元,由常州市瑞嘉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于2017年12月30日前将该款直接支付刘建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瑞嘉纺织品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有发现;另经查,被执行人瑞嘉纺织品公司涉案较多、所涉金额较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未执行到任何款物。本院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02民初49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巍代理审判员 周 雄代理审判员 赵亚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