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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阜阳市德盛源物流有限公司与李军委、李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德盛源物流有限公司,李军委,李红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444号原告:阜阳市德盛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颖路新安大道888号西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7512875N。法定代表人:杨德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鹏,该公司职员。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军委,男,汉族,1986年7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李红伟,男,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号****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5259099T。负责人:郦晓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德盛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委、李红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阜阳市德盛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军委、李红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德盛源物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德盛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阜阳市德盛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 昕审判员 崔丹丹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