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执复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青冈县粮食局、克庆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冈县粮食局,克庆贵,青冈县祯祥粮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执复22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追加被执行人):青冈县粮食局。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青岗镇富强街。法定代表人:杨玉峰,局长。申请执行人:克庆贵,男,195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执行人:青冈县祯祥粮库有限公司。申请复议人青冈县粮食局因与申请执行人克庆贵、被执行人青冈县祯祥粮库有限公司拖欠工料款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不服阜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8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认为:原执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裁定结果依据不足,应当发回重新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8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二、本案发回阜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月明审判员 石 洁审判员 李守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