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7民终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青海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海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军,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玉树州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7民终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建学,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军,男,35岁,1981年5月6日出生,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克斯,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伟,系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青海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树市人民法院(2016)青2701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玉树市人民法院(2016)青2701民初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玉树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格来次昂审 判 员 春 华代理审判员 达哇永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索 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