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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柏照林与宋银权、宋移民、黄荣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照林,宋银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2执92号申请人柏照林,男,1955年8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被执行人宋银权,男,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平县人民法院(2016)黔2622民初1306号民事调解书,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宋银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银权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常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