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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吴劲松、安徽中皖海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劲松,安徽中皖海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谢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578号申请执行人:吴劲松,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司总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安徽中皖海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金士法,董事长。被执行人:谢琤,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中皖海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劲松与被执行人安徽中皖海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谢琤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淑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