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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刑申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广斗对周光和贷款诈骗、非法拘禁一案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刑申42号周广斗:你为原审被告人周光和贷款诈骗、非法拘禁一案,对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刑二重第1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5)吉刑经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周光和不明知山东省莱芜市南山石灰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亦未伪造贷款材料,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也未限制戴英忠人身自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陈国防、戴英忠、周光和、于迎、高鹏供述及证人徐某、孙某、安某、王某、马某证言证实:周光和曾被迫为戴英忠的借款做过担保,明知戴英忠无能力通过正常经营归还陈国防等人欠款,后受陈国防指使帮助戴英忠联系贷款以偿还戴英忠欠陈的高利贷;在融资过程中,周光和出资并以南山公司副总的身份接待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信托公司”)考察人员,夸大公司的经营状况;周光和将贷款所需要的材料转发给陈国防,并督促戴英忠等人准备贷款所需材料;徐某当着周光和的面向戴英忠和孙某提出南山公司的资料不符合贷款要求,需要调整财务数据;周光和听于迎说南山公司的很多资料都是徐某伪造的;吉林信托公司需要南山公司质押的矿山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周光和找人帮忙协调解封、备案后并同戴英忠一起将备案手续送交吉林信托公司。故认定周光和对南山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以及提供融资资料虚假的事实是明知的。周光和为了获得高额好处费,积极帮助和督促戴英忠向吉林信托公司融资,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周光和、于迎、高鹏、戴英忠、李建彬供述证实,周光和伙同于迎、高鹏在得知吉林信托公司的融资款即将到账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高额的好处费,将戴英忠非法拘禁多日,后又挟持、强迫戴英忠指令李建彬用融资款支付其高额好处费、归还欠款,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