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3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袁华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宁波房地产管理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宁波房地产管理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39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袁华,男,1962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政斌,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宁波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负责人:高建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银忠,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凤展,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宁波房地产管理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10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袁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58元,减半收取4,029元,由上诉人袁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川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姚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