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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9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宏某某、范某某、秦某某申请宋钦臣、王俊平交通肇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宏某某,范某某,秦某某,宋钦臣,王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9执43号申请执行人:宏某某,男,汉族,农民,27岁,现住四子王旗。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汉族,农民,52岁,现住四子王旗。申请执行人:秦某某,女,汉族,农民,51岁,现住四子王旗。被执行人:宋钦臣,男,汉族,30岁,现服刑于包头市监狱。被执行人:王俊平,男,汉族,32岁,现住四子王旗。本院在执行宏某某、范某某、秦某某申请宋钦臣、王俊平交通肇事一案中依法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宋钦臣名下土地、房产、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查无财产暂供执行。同时宋钦臣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宏雪峰、范生海、秦彩霞与王俊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文达审判员 :郭志强审判员 :其其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佳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