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荣成市顺隆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荣成市锦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顺隆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荣成市锦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792号原告:荣成市顺隆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桃园街道办事处上谭家村。主要负责人:苏金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清,荣成石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荣成市锦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石岛龙跃北路218号。主要负责人:孙书宾,该公司经理。原告荣成市顺隆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锦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荣成市顺隆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顺隆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绍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