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刘学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刘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5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住安徽省宁国市宁阳中路138号。被执行人:刘学芳,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刘一鸣,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刘祖祥,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与刘学芳,刘一鸣,刘祖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3月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刘学芳,刘一鸣,刘祖祥支付执行款125227.77元,现刘学芳,刘一鸣,刘祖祥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宁民二初字第00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崇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