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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袁某与苏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苏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562号原告:袁某,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39岁,汉族,住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春县人,现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苏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飞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袁某承担。审判员  胡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