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金兰与鲁修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兰,鲁修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594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兰,女,汉族,现住海口市琼山区。被执行人鲁修虎,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金兰与被执行人鲁修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委托本院对被执行人鲁修虎的银行账户存款43775元予以扣划。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将被执行人鲁修虎的银行账户存款43775元扣划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账户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事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