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蔡新风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程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新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程晓,唐艳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494号原告:蔡新风,女,195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杰,邯郸新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亿鑫通大厦二楼。负责人:郑永强,该公司经理。被告:程晓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唐艳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桂平,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原告蔡新风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程晓男、唐艳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蔡新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新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新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文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鹏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