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川0623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7)川0623刑更2号罪犯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3月31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身份证号码5106231999033105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四川省中江县杰兴镇觉慧村6组,因吸食毒品,2014年9月23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处行政处罚拘留五日,因其系未成年人,未执行,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5月5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执行逮捕。因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3月3日本院作出(2016)川0623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罪犯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2016年3月15日至2018年9月14日止。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中江县司法局实行社区矫正。中江县司法局以罪犯刘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23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于2017年4月18日以(2017)字第003号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刘某某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中江县司法局提出,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吸毒,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综上所述,社区服刑罪犯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不遵守法律、法规,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对罪犯刘某某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3月3日本院作出(2016)川0623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罪犯刘某某缓刑考验期从2016年3月15日至2018年9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中江县司法局实行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罪犯刘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1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至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上述事实,有经执行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本院(2016)川0623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中江县司法局撤销缓刑建议书,社区矫正警察大队审核表、中江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证实:罪犯刘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3月3日本院作出(2016)川0623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2016年3月15日至2018年9月14日止及罪犯刘某某的平时表现差的情况。2、中江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罪犯刘某某因吸毒2017年3月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本应珍惜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的机会,认真反省自己、吸取教训、改过自新,但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情形。故社区矫正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0623刑初33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刘某某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刘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