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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补正光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补正光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刑初26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补正光,男,1970年9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公诉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补正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补正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7年2月15日1时许,被告人补正光在万盛大道其住所容留杨某、戴某吸食毒品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二、2017年2月27日晚至3月1日10时许,被告人补正光在其住所容留杨某、陈某(2001年6月14日出生)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3月1日10时许,补正光、杨某、陈某在该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稍后前来准备吸毒的戴某也被查获。经检测,补正光、杨某、陈某、戴某尿液均呈冰毒阳性。被告人补正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补正光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另查明,被告人补正光因吸毒行为于2017年3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补正光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认罪认罚,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信息;证人证言;被告人补正光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补正光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补正光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补正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一天,即刑期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甯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