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辖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蔡连砖与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九华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连砖,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九华分公司,蔡连砖,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九华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辖终1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连砖。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法定代表人:高丽,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九华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负责人:朱柳青,职务不详。上诉人蔡连砖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家物业)、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九华分公司(以下简称九华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7)苏0812民初27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蔡连砖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认为其现在住所地位于淮安市翔宇大道河畔花城一号楼1727室,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且上诉人不予认可;故原审法院不应将本案移送给其他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爱家物业、九华分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上诉人的工作地点九华分公司位于淮安市生态新城涌翠路,该地区属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爱家物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淮安市翔宇大道河畔花城,上诉人对此予以认可,而该地区亦属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上诉人主张应该依据被上诉人爱家物业的注册登记地即淮安市水岸名宅确定管辖权的观点,因为该地址现在无被上诉人办公场所,且被上诉人现在有明确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不能据注册登记地确定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玉虎审 判 员 蒋其举代理审判员 黄春丽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