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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天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天,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989号原告:高天,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000802100433B。法定代表人:梁志祥,总裁。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天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天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天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天负担。审判员  张立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琬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