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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庆海与邓小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海,邓小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580号原告张庆海,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邓小所,男,51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海与被告邓小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海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庆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庆海负担.审判员  黄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