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2民初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吴圻烨与李佳佳、顾少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圻烨,李佳佳,顾少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2913号原告:吴圻烨,女,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徐冬,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系原告丈夫。被告:李佳佳,男,199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被告:顾少祥,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原告吴圻烨与被告李佳佳、顾少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佳佳、顾少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圻烨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 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魁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