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4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佟展与沈阳德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展,沈阳德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667号原告佟展,男,汉族,1981年7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委托代理人罗宗海,系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彦良,系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德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接到办事处三家子社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佟展诉被告沈阳德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佟展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佟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佟展承担。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诗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