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3民初18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神安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枳亿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神安化工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枳亿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1823号之一原告:重庆市神安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东溪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09418391R。法定代表人:马培英,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权,男,公司职工。被告:重庆市枳亿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涪清路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75686334X。法定代表人:唐莉,公司总经理。原告重庆市神安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枳亿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神安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神安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84元,减半收取计792元,由原告重庆市神安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 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晓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