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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远涛、闫平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831号孙远涛,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中专毕业,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周寨镇赵楼联村赵楼。闫平安,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周寨镇赵楼联村赵楼,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孙远涛与闫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闫平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霞审判员  刘志勇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