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远涛、闫平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831号孙远涛,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中专毕业,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周寨镇赵楼联村赵楼。闫平安,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周寨镇赵楼联村赵楼,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孙远涛与闫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闫平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霞审判员 刘志勇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