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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张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张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2494号原告:常某某,男,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张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常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