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张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张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2494号原告:常某某,男,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张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常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