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03民初1530号原告:刘某1,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宗友,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女,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娟,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1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每月500元,直到18周岁。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2007年冬季相识,于××××年××月××日在中牟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2。婚后原被告性格差异大,经常生气,夫妻感情破裂,现已分居四年,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刘某1与被告孟某自愿离婚;二、刘某2随原告刘某1生活,原告刘某1不要被告孟某支付抚养费;三、原告刘某1于签订本调解协议10日内支付被告孟某10万元,刘书旺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港办事处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港办事处祥符刘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5月24日签订的《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村民征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中的60平方米的房屋归被告孟某所有;四、其他双方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1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人民陪审员 葛建枝人民陪审员 张庆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