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民终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秀芬、李家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秀芬,李家明,江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4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秀芬,女,1967年10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个旧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丽,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家明,男,1993年9月26日生,彝族,居民,住蒙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新,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雄,男,1967年2月8日生,汉族,个旧市大屯镇政府职工,住个旧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海,云南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杨秀芬、李家明因与被上诉人江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蒙自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3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对2010年12月9日杨秀芬和李家明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具体签订时间、背景未查清(二审中双方均表示与对方没有房屋买卖的交易往来);对杨秀芬是否实际支付给李家明购房款26.7万元和李家明是在什么情况下出据收条给杨秀芬未查清;江雄收取杨秀芬的55.4万元的房款是何性质、受谁的委托,江雄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是受托人,还是卖房人未查清。二审中,李家明提交了一份其父李炳辉于2010年12月9日与江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中指向的标的物与本案所涉及的标的有关,应查明与本案有何关联性。重审时应向杨秀芬释明并核实其诉讼请求,然后根据其诉请确定是将杨秀芬与江雄、李家明、李炳辉之间的纠纷立为一个案还是二案。另外,原审法院在本案的判决文书制作上存在原件与印发件不一致的问题,还有李家明的出生日期也有误,重审中应加予注意。为了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公正判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蒙自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3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蒙自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秀芬、李家明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45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云涛审判员 廖伟荣审判员 黄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