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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2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永富与飞虎雄鹰(北京)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永富,飞虎雄鹰(北京)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刘媚,汪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28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永富,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智泉,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龙,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飞虎雄鹰(北京)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630号。法定代表人:何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974年2月8日出生,飞虎雄鹰(北京)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职工。原审第三人:刘媚,女,1974年3月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松林,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汪建新,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习林,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永富因与被上诉人飞虎雄鹰(北京)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9民初6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周永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永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永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0元,减半收取5550元,由上诉人周永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常 洁审判员 阴 虹审判员 魏应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依朦书记员 杨玉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