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俊伟与浚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俊伟,浚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0611行初2号原告董俊伟,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告浚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浚县黎阳路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乔学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永波,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胡建峰,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浚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住河南省浚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等。原告董俊伟诉被告浚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7年1月4日受理后,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告浚县国土资源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董俊伟,被告浚县国土资源局副职负责人胡建峰、委托代理人陈永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俊伟诉称:其在2016年12月4日得知自家地被征收,征地前其没有见到任何相关征地文件,因此其于2016年12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邮寄方式向被告浚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征地相关信息公开,但被告至今未给其任何答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以公告的形式在其所在村张贴征用土地的程序及征地补偿、安置费的相关文件。其向本院提交证据2016年12月7日快递回执单、2016年12月6日申请书、录音光盘,证明:2016年12月7日其以邮寄方式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未答复。被告浚县国土资源局辩称:1、其局按照法定程序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浚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原告董俊伟所在村委集体所有制土地是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2)313号批准文件,由其局组织实施,并履行了法定程序,其局于2015年12月16日至2015年12月26日在原告(北关)村委布告栏处粘贴《浚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东王桥村、北关村土地公告》、《浚县国土资源局对北关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拍有现场照片,同时对土地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清算。其局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了法定职责。2、原告以自己没有看到土地征收公告为由,要求再次将征收土地信息公开,其局当面已经向原告进行答复和告知,并允许原告复制相关资料,原告以自己没有看到公告要求其局重新公开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其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再次要求其局重新公开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局向本院提交证据:1、2015年12月19日《浚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东王桥村、北关村土地的公告》;2、2015年12月19日《浚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对北关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3、照片2张。证明:2015年12月16日、2015年12月19日其局已经公开了北关村补偿安置的公告。经庭审质证,原告董俊伟对被告浚县国土资源局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与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无关,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其局已以口头形式向原告作出答复,土地征收信息及补偿信息已经进行了公开,原始卷宗已经给原告出示翻阅。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董俊伟提交的快递回执单、申请书能够证明其已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已收到,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光盘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内容,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浚县国土资源局提交的证据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7日,原告董俊伟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浚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1、被告公开关于征用原告土地合法性及其补偿安置费用的相关政府信息;2、被告在原告所在村落张贴的形式公告并提供征地所有相关材料。被告收到申请后以口头形式答复称上述信息已公告公开,并安排原告查阅相关资料。后原告以被告未作出书面答复,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及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被告浚县国土资源局具有履行涉案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法定职责。本案原告董俊伟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以及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的规定,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以口头形式予以答复,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被告提交的证据亦证明涉案政府信息已公告公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七)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且被告已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的;……”的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俊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俊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武文英审判员 王向东审判员 王 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