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民督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根存对王海峰申请支付令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根存,王海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甘1202民督42号申请人李根存,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10日,住陇南市武都区。被申请人王海峰,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12日,住陇南市武都区。2016年2月6日被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向申请人借款20万元(200000),约定还款期限一年,并出具了欠条,“今欠到李根存人民币200000万元整(贰拾万元整),于2016年12月30日前分次付清,三个月付一次,每次付5万元,一年还不清本人愿负法律责任”。期满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迟迟不予归还,申请人李根存申请本院发出支付令,请求督促被申请人王海峰偿还欠款2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根存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海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欠款200000元。本案受理费1430元,由被申请人王海峰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晓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红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