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21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荣亮、周春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荣亮,周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赵荣亮,男,1973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周春生,男,1973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荣亮与被执行人周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荣亮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权利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彭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远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