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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更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尊环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尊环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1011号罪犯吴尊环,男,195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温鹿刑初字第5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尊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二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尊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尊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三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尊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尊环准予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8日至2017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