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兴喜、焦玉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喜,焦玉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252号申请人:李兴喜,男,汉族,齐河县刘桥乡郭庄村人。被执行人:焦玉泉,男,汉族,齐河县刘桥乡大孟村人。申请人李兴喜与被执行人焦玉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144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焦玉泉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焦玉泉所有的粮仓一个、地磅一个、传送带四个、过滤器三个。查封期间不得私自处理、变卖、抵押、抵债等,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执行人焦玉泉所有的位于齐河县的北屋五间及院落一处。查封期间不得出租、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三、以上查封价值共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