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林海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海青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721号罪犯林海青,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涵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海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莆刑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29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78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海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累计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海青前次减刑已缴纳罚金2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海青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海青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海青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海青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林星星书 记 员 刘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