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刘勇与谭地珍,马兹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勇,马兹刚,谭地珍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财保46号申请人:刘勇,男,土家族,1967年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马兹刚,男,土家族,1964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谭地珍,女,土家族,1964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刘勇与被申请人马兹刚、谭地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5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补齐相应保全材料。申请人和担保人蒋晓纲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玉带南街的房屋为此次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刘勇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黎 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