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3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师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孔老文、张老菊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孔老文,张老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3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师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郎红。职务:局长。地址:师宗县丹凤镇康育路10号。被执行人:孔老文,男,1976年10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大同街道办事处长桥村委会三角山村***号。被执行人:张老菊,女,1977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大同街道办事处长桥村委会三角山村***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师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孔老文、张老菊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师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师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孔老文、张老菊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马骏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玉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