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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忠新与王立刚、徐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新,王立刚,徐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588号原告张忠新,女,1971年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王立刚,男,1986年生,汉族,个体,现住肇州县。委托代理人柴春柱,男,1950年生,汉族,法律工作者,现住肇州县。被告徐佳,女,1986年生,汉族,个体,现住肇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新与被告王立刚、徐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新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忠新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