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3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尼军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罚金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尼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3执91号被执行人尼军,男,羌族,生于1986年6月18日,四川省茂县松坪沟乡。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尼军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尼军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3223执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禹静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