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洪明德与被告湖南旺达亚丰运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明德,湖南旺达亚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520号原告洪明德,男,194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纯,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旺达亚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竹青,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洪明德与被告湖南旺达亚丰运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洪明德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已另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明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明德承担。审 判 员 肖丽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邓牧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