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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狄斯与吴泽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狄斯,吴泽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2294号原告:张狄斯,女,199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吴泽琼,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原告张狄斯与被告吴泽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庭前达成调解。原告张狄斯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狄斯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狄斯负担。审判员  晋艳影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