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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行申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勤诉文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申请再审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勤,文县公安局,薛建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行申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文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罗成,该局局长。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薛建章。再审申请人刘勤因诉文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5)武行初字第00062号行政判决和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2行终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勤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驳回刘勤上诉证据不足,其判决回避了申请人在法庭上向公安局提出的,在非法侵入刘勤住宅的27秒内双方之间怎么样的争执行为动作才能导致薛建章伤情这一案件事实,调查卷里没有任何材料能够佐证。公安局出庭代理人在一审和二审没有做回答也没有举证,二审法庭上公安局的代理人张晓龙(即该案主办人员)也没有回答没有举证,也没有向法庭出示相关调查笔录。在二审庭审中证实,案发当时只有双方当事人在现场没有其他证人,然而二审判决又采信了不在案件现场米新民、张蛇生对薛建章伤情的陈述,一审法庭上宣读的米新民、张蛇生笔录中记载的是薛建章告诉他们伤的来源,并非他们亲眼所见,住院病历也只记载伤的面积和现状为皮肤挫伤,司法鉴定书只是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没有对伤的形成做鉴定,所以这些材料只能证明薛建章伤情,但是不能作为法律上认定刘勤伤害薛建章的证据。一审庭审时公安局举证薛建章受伤现场的现场勘查照片,案件调查卷里也没有,二审时公安局向法庭补充出示了一张照片及材料,被审判长当庭宣告是不予认可的,二审判决又采信补充的现场勘验照片应该是不合法的。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和文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本案中,二审判决认定案发当时,只有刘勤与薛建章在场,两人曾发生口角争执。经文县公安局查证,米新民、张蛇生陈述了薛建章伤情,与现场勘查照片、住院病历、司法鉴定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结合受害人薛建章的陈述,认定刘勤殴打薛建章的行为成立。对刘勤提出的申辩意见,再次核查后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故刘勤提出在其住宅内的27秒内双方之间发生怎样的争执,未能查清的问题,不能否定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本案进行调查后,对案件事实进行的认定,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克祥代理审判员  姚振勇代理审判员  朵利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