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执字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小艳申请执行杨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艳,杨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字76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艳,女,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猛,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小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5民初8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杨猛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猛应清偿申请执行人张小艳欠款10500元及利息2000元,并执行费87元。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杨猛在中国工商银行礼泉支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扣划给申请执行人,直至案件结束为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7)陕0425执字76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