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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65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王怡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王怡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6591号之一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59号水岸筼筜。主要负责人:王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毅慧,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泽华,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怡雪,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王怡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林 芳审 判 员  罗 彬人民陪审员  郑明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黄阿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