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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由亚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由亚芬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728号原告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立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宝。被告由亚芬,女,汉族,现住农安县。原告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由亚芬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逾期未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交纳诉讼费,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宝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