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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执恢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吉林恒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北方彩晶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北方彩晶显示有限公司、吉林紫晶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纠纷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1执恢127号吉林恒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北方彩晶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北方彩晶显示有限公司、吉林紫晶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吉林恒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依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四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将被执行人吉林北方彩晶显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1598号的三套房屋(长房权字第40901619、长房权字第40901620、长房权字第4090162)及被执行人北方彩晶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仙台法界1468号院内东南角坐东朝西、正门面对威海路的两层房的第二层无籍房经评估以物抵债给申请人吉林恒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抵偿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四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