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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严某1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1,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民初2037号原告:严某1,男,1985年5月3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陆某,女,1984年2月2日生,汉族,住同上。原告严某1与被告陆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丽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1、被告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严某2。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但无根本性的矛盾。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以家庭利益为重,遇事多交流、协商,夫妻关系尚有改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严某1与被告陆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严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审判员  张丽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淑鉴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继续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