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6民初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方卉与魏雪花、林岩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卉,魏雪花,林岩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6民初176号之一原告:方卉,女,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魏雪花,女,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寿生,福建宁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岩扬,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方卉与被告魏雪花、林岩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大、案情复杂,且魏雪花已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包松辉审 判 员 袁高贤人民陪审员 汤慧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