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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6民初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方卉与魏雪花、林岩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卉,魏雪花,林岩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6民初176号之一原告:方卉,女,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魏雪花,女,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寿生,福建宁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岩扬,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方卉与被告魏雪花、林岩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大、案情复杂,且魏雪花已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包松辉审 判 员  袁高贤人民陪审员  汤慧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