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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4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世畴、李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世畴,李玉英,广州市炫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4667号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93402916。法定代表人:李川。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碧莹,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燕,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世畴,男,汉族被告:李玉英,女,汉族被告:广州市炫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石井大道6号C栋C2009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384904F。法定代表人:邓世畴。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世畴、李玉英、广州市炫升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炫升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碧莹,被告邓世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玉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邓世畴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99748.6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为15007.12元,之后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一年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后加收50%计收罚息和复利,如遇基准利率变化的,自次年1月1日起调整)。2.被告邓世畴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3.被告李玉英、炫升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邓世畴签订佛农商0633流借字2016年第0445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分期还款协议》,约定:原告同意在2016年4月29日至2018年4月28日间,在40万元最高本金额度向被告邓世畴发放贷款;借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200%,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利率调整日为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期间如被告邓世畴违反合同约定的,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告邓世畴承担。《分期还款协议》约定,借款本金分别于2016年10月21日归还4万元、2017年1月21日归还4万元、2017年4月21日归还8万元、2017年7月21日归还8万元、2017年10月25日归还16万元。之后,双方在借款借据中确认原告向被告邓世畴发放4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6年5月4日至2017年10月25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9.5%。2016年4月29日,原告还与被告李玉英、炫升公司签订佛农商0633高保字2016年第04463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二位被告为被告邓世畴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6年5月4日向被告邓世畴发放了贷款。现贷款期限已届满,被告邓世畴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截止2017年2月28日,被告邓世畴拖欠本金399748.66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5007.12元。同时,为追究被告邓世畴的违约责任,原告委托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其中前期费用3000元,后期律师费按实际收回款项的一定比例计付。被告邓世畴、炫升公司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金额无异议。被告李玉英未提供答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截止2017年4月23日,被告邓世畴拖欠原告借款本金396528.66元,利息16530元、罚息4960.65元、复利118.4元。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借款和保证合同均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邓世畴作为借款人,未按期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邓世畴清偿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借款逾期后,被告邓世畴应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被告邓世畴还应按罚息利率向原告支付复利。关于律师费。原告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双方约定收费��式为风险收费,其中前期费用3000元。原告现要求被告邓世畴支付前期律师费,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玉英、炫升公司自愿为被告邓世畴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及于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被告李玉英、炫升公司按约应就本案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邓世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96528.66元及利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4月23日的利息为21490.65元、复利118.4元。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公布施行的一年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后再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上述利率复利。利率每年1月1日调整)。二、被告邓世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元。三、被告李玉英、广州市炫升服装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3元,财产保全费2609元,合计6392元,由三位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明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健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