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民特字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冯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2民特字4号申请人:冯某。法定代理人:冯传子(系申请人之祖父),男,195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单县。申请人冯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冯某称:申请人之父冯占唐于2012年4月10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申请人之母谢美芹于2012年4月10日无故外出,申请人及其家人多次外出寻找谢美芹,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一直由其祖父冯传子抚养,现申请宣告谢美芹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谢美芹,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谢美芹,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曹庄乡曹庄行政村冯��49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冯某之母。申请人冯某之父冯占唐因交通事故死亡,谢美芹于2012年4月10日离家外出,后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故冯某现由其祖父冯传子抚养。申请人冯某申请法院宣告谢美芹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谢美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谢美芹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相关证明均证实谢美芹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两年,在本院法定公告期间届满后,谢美芹仍然下落不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谢美芹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