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胥正武诉谭志斌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正武,谭志斌,彭绍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534号原告:胥正武,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谭志斌,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巴东县。被告:彭绍文,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正武与被告谭志斌、彭绍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胥正武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正武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潘 杰审 判 员 廖寒军人民陪审员 张金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岳 关注公众号“”